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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情侣争公寓权益 女: 应得一半权益 男: 她只出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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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5 13:19: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分手情侣争公寓权益 女: 应得一半权益 男: 她只出万多元



傅丽云
2014年09月05日




男方为起诉人,他担心万一自己过世,女方就成为联名买下公寓的唯一屋主,但她只出了1万5900元的公积金存款。女方指,若不是靠她的协助,男方根本无法承担公寓首20%付款。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com.sg
土木工程师与前女友原本打算结婚,两人联名买下高档公寓后却闹翻,前女友也搬离公寓。男方如今到高庭,要法官宣判只出资1万5900元的女方,只能得享公寓1.014%权益,剩余98.986%归他,但女方要索讨11万元,或公寓的一半权益。
涉案公寓是吉宝置业在2007年推出的高档濒水项目——吉宝湾映水苑(Reflections at Keppel Bay)。2012年2月的买价是156万8000元。
起诉人伊萨(30岁)与答辩人邱惠莹(28岁,行销人员)在2009年底成为情侣,约2012年4月分手,自此再没沟通。邱惠莹已婚。
起诉人担心,万一自己意外过世,女方就成为唯一的屋主,如果让她享有全部权益,那是不公平的,因为她只出了1万5900元的公积金存款,他也不希望看到同住公寓的父母到时得处理混乱局面。
“最糟糕的是,如果答辩人决定卖屋,收取所有收益的话,我的父母连一个栖身之所都没有。”
如果无法依他的要求分配权益,他促请法庭宣判,公寓是两人分权拥有(tenancy-in-common),比率由高庭决定。
不过,由邹天齐和林美莉律师代表的答辩人声称,她在2010年5月,与起诉人联名以80万元购买滨海湾金沙的Oxford Suites公寓。
公寓后来卖掉,赚了21万余元,她认为,自己理当享有一半的收益(约10万7000元的),要男方归还。不然,高庭就应判她可获得公寓的一半权益。
她指起诉人在2010年间,只有约4万5000元现款,必须贷款高达90%才能买房。起诉人尝试了多家银行,却没有银行愿意贷款给他。她当时已找到工作,起诉人转而求她成为共同贷款人。
她同意后,与起诉人取得协议,即公寓的贷款和开销由起诉人承担,一旦出售,盈余两人平分。
2012年1月,该公寓以99万元的高价卖出。隔月,起诉人便买了映水苑公寓。
答辩人说,若不是靠她卖另一所公寓盈余(约10万7000元)和万余元公积金的协助,起诉人根本无法承担首20%付款(约32万元)。
后来,她与起诉人的关系不稳定,她同意,只要起诉人归还她的那一半的盈余,她就不会追讨公寓的一半权益。
女方无法与男方父母相处
起诉人由基尚比莱律师代表。他说,他们刚交往时,邱惠莹是部分时间房地产经纪,收入不固定,平日开销全由起诉人承担,根本无力支付公寓付款。
2011年11月,起诉人决定买公寓给自己和父母住,加上与邱惠莹的交往进入稳定期,两人打算结婚,他决定把她列为联名拥有人,“以表达我对答辩人的爱”。
把邱惠莹列为联名屋主后,起诉人的父亲感到不自在,指两人还没结婚,而邱惠莹只出一点钱。
经商谈,邱惠莹表示,若离婚或分手,她不会追讨那一半权益。
2012年1月,四人搬进公寓。答辩人无业一直待在家里,无法与起诉人的父母相处。起诉人觉得她找工不积极,毫无经济贡献,两人常常吵架,关系恶劣,答辩人最终搬离公寓。
房地产拥有权分“联名拥有”(joint tenancy)和“分权拥有”。
如果是联名拥有,其中一方去世时,死者的拥有权会自动转到还活着的其他屋主名下,不能当成去世一方的遗产列入遗嘱。
如果分权拥有房子,每名分权拥有人各持自己的拥有权。屋主可通过立遗嘱,让遗产受益人享有他的拥有权;如无遗嘱,去世一方的拥有权,则按“无遗嘱继承法令”分配,不会自动转给其他屋主。
诉辩双方昨天已供证完毕,案展他日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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