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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局脚车案 总检察署入禀提出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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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13:24: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傅丽云
2014年12月09日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国家公园局前助理处长林永顺被判罚款5000元,控方上个月21日以刑罚过轻上诉高庭,要求判监三到四个月,但遭驳回。总检察署长就涉及法律课题的公众利益为理由,昨天下午入禀高庭,要向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刑事参考(criminal reference)。
由总检察署长维克拉惹签发的入禀状,提到的两个法律课题包括:
如果因为误导公共机构内部审计小组,以致抵触刑事法典第182节提供假资料条文,何时就算达到 “坐牢界限”,即必须坐牢?
以判刑法律来看,如果法庭裁定被告已达到“坐牢界限”,那么,被告的求情因素能否成为豁免坐牢的理由?
总检察署发言人告诉本报,在本案上诉期间,浮现了重要的法律课题。为了公众利益,总检察署认为应澄清一些判刑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典第182节提供假资料罪成者,在什么情况下会达到“坐牢界限”?
刑事参考主要是厘清法律课题。终审法院如何解读相关法律,对日后类似案件的判刑将起指标作用。涉及布朗登脚踏车采购案的林永顺(42岁),5000元罚款的刑罚最终会否因为刑事参考而有变,还是个未知数。
以家具店宜家(IKEA)新加坡特许经营商的前餐饮经理龙家宝(53岁)为例,他原被国家法院判贪污罪成,坐牢98周(近两年)和须交出相等于贿金的234万1058元罚金。
他上诉高庭得直,无罪释放。总检察署后来提出刑事参考,终审法院上个月推翻高庭的裁决,恢复被告的罪名和刑罚。
林永顺因为在2012年7月18日,向国家发展部内部审计小组和企业发展署的三名官员谎称,自己不认识布朗登脚踏车供应商BikeHop董事林俊豪(42岁),结果面对提供假资料罪名。
今年5月29日,国家法院法官马文德判他罪成,6月10日判他最高罚款5000元,公园局随即将他开除。不过,林永顺另一项教唆林俊豪提供假资料的控状,被判罪名不成立。控方原本要上诉,后来撤销。
林永顺被判罚款后,针对罪成上诉,希望被判无罪,而控方也上诉,要求判监三到四个月,结果控辩双方都无法如愿,上诉全被高庭法官郑永光驳回。
2012年6月22日,本报独家报道公园局添购布朗登脚踏车,引发公众质疑,网民议论纷纷。贪污调查局介入调查后逮捕林永顺,最后提控他两项上述罪。(部分人名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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