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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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可以“不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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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 10:54: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冯焕好
热点话题

  古人说:“师者,传道授业和解惑也”。我们在学校把课业教好,把学生的疑难解决了,把待人处世以及仁义道德的价值观传授了,就已经履行了教师手册上的职责。

  可是,这些年来,老师除了完成这三项任务外,还常扮演另一个鲜为人知的新角色,那就是担任奖学金得主的监护人或担保人。这可不是明文规定的义务;也不是教育部授予的责任,而是老师出于自个儿对学生的爱护和照顾加在自己肩上的担子。

  早在1980年代,我们就遇到不少在初院毕业要升大学的学生,他们在获得政府或企业颁发奖学金后,都必须找两位担保人,签下那纸契约,承诺学成后为提供奖学金机构服务,才可去深造。

  通常这些学生的父母的收入不够资格担保,也没有亲朋戚友愿承担毁约赔偿的风险。这时他们自然会想到要找老师了。在初级学院执教近三十年,就见过不少同道担当起这个不是义务的责任。我自己也不例外。

  最近这十多年,年轻精英更上一层楼,他们都不屑在本地读书,个个向往到世界顶尖大学深造,而这些大学的学费不菲,不是一般受薪阶级父母所负担得起。

  吸引外来人才政策的结果,也把他国的优秀中学生引进,他们读完高中后,都想离开岛国到英美深造。我们做老师的可忙得很,写推荐信帮忙他们申请入学,把所有好话美言写尽。

  有些怕输学生还申请八九所大学,而推荐书不是可以复印几份;因为有些大学要求推荐人填写申请表格。与此同时,学生要申请奖学金,有关机构也要求推荐书,我们又多一份差事。这些都是外人所想不到的额外工作。但做完这些事情后,有几个精英对老师存有感激之心呢?

  我曾当过担保人,最早那次在合约上签名之后,学生递上一张感谢卡,就此告别。六年里没有一封来函,没有一个电话,音讯杳然迄今。那些年,我不能不提心吊胆,万一他毁约,我得赔上数年的薪水。我也听说有学生去外国深造,一去不返,害得两位老师分担赔款。
2#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55:00 | 只看该作者
此后,我常告诫同事,要三思而后签,不要枉作好人。可是,当我54岁那年,又有一个外国学生要求我当贷学金担保人,我以为快到55岁就不可以担保,请他另找别人。几天后,他来了,说找不到,大学在催交学费。他在这里举目无亲,不帮他,他就不能上大学了。于是,我和他的班主任去签名担保。你说,我们自讨麻烦吧?
  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数额,对我们这些收入不丰的教师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机构要用人才敢冒“投资风险”,准备偶而“失手“,机构毕竟财力丰厚,可以承担损失。但老师呢?

  奖学金得主毁约事件不是新闻,但我们常常姑息这些年轻精英,有人认为不必把这些小事提高到道德审判,还为他们找出各种理由,从多种务实的观点去宽容他们。

  其实,老师对学生的尽心尽力,从未视为滴水之恩,要求泉涌之报。我非常同意张春玉老师的观点,也非常了解罗老师的感受,因为我感同身受。

  我只能感叹,现代社会,圣贤教育已经式微,仁义道德已被摒弃,“流俗众,仁者希”。倘若我们不义,在这些精英需要担保人的时候,我们可以置之不理,看他们如何能飞出岛国,去圆他们的美梦。


作者是退休教师
3#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55:51 | 只看该作者
理性看待新科研奖学金得主毁约事件

(2010-11-01)

邱明达
热点话题

  前些时候,有关中国学生在本地获得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奖学金到美国顶尖大学深造、后决定毁约的事件,在狮城掀起了一场关于是否应当检讨奖学金政策的讨论,事件更因为该得主担保人的好友投书《联合早报》表示不安而引发更广泛的关注。作为一名曾经是奖学金得主,笔者以为,新加坡人应更理性看待此次毁约事件,将其视为一个孤立的事件,不要推之及他,以免影响到其他在本地受教育的留学生,甚或是关闭对外教育开放的大门。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奖学金也一样。因此,奖学金附加条件的设定,是有它的事实存在基础,并非一种无理的要求。

  笔者以为,奖学金得主毁约首先是对奖学金得主本人责任感的考验。任何奖学金得主在签下奖学金的协定时,无论他的国籍,都将肩负着一种责任以及义务。正是新加坡社会用自己纳税人的贡献来支付他们的学业费用,使他们得以继续深造,追逐自己的理想。他们有理由在学成时以某种方式回报于新加坡社会,这也是奖学金附加条件的存在理由。

  所以说,任何奖学金得主在签下协议之前,都应当仔细考虑自己的未来,以及这样的奖学金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不能够单纯的从经济角度考虑对自己的影响,而应该长远规划自己的未来,然后经过仔细衡量得失才能决定是否接受奖学金。

  这对每一名本地或外国的奖学金申请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毕竟这也是人生规划的重要一步。古人云: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是百年身。虽然笔者有夸大其词的嫌疑,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是否接受带有附加条件的奖学金,一定要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决定。

申请者要为决定担负责任

  当申请者做出了接受的决定,那就要为自己的决定担负责任。这包括遵守协议上的条款,努力自己的学业,随时同奖学金提供方以及担保人保持必要的联系,以准备未来为新加坡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但是,如果奖学金得主决定毁约,那就必须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与后果,这也体现了作为一个人所必备的责任感。

  除此之外,同奖学金提供方以及自己的担保人在第一时间通报信息,使多方同时掌握最新的变化,这也是奖学金得主应承担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这次事件的中心——奖学金得主林雅,在这一方面的作法上有欠妥之处。在避免不必要的失误上,林雅没有做到及时通报信息,使得自己的担保人罗婵珠老师产生误解,以至于其友人投书报章表达自己的不满。
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56:10 | 只看该作者
笔者认为,一旦奖学金得主决定毁约,他同新加坡的经济上的联系即已告终断。毕竟,新科技决定给予外国人奖学金,也是冒着遭到毁约的风险的。但既然新科技决定提供这一份奖学金,相信他们一定会预料到这种状况的可能发生。只有当他们认为提供奖学金的利大于弊时,他们才会发放数额不菲的奖学金给外国人。
  因此,新加坡人应当相信新科技奖学金评审团的智慧,相信他们能够根据自己及社会的实际需要,做出是否提供奖学金的决定。

  虽然新加坡同奖学金得主商业上的联系中断了,但情感的联系却依然在维系。新加坡人应当相信自己国家的软实力,会在未来的某一天得到来自于曾经的奖学金得主的回报。无论今后奖学金得主们是否留在新加坡,他们都曾接受新加坡教育,了解新加坡社会,而且对新加坡有着深厚的感情。

  林雅在接受《联合早报》访问时也提到:“我15岁就离乡背井一个人到新加坡念书,这么多年来已在那儿结识了许多很好的朋友,并且对新加坡有了很深的感情。相信将来有机会,我还是会回去新加坡生活和工作。”因此,笔者并不敢苟同“中国人将新加坡作为跳板”这一观点,毕竟相比于离开的,留在新加坡的仍旧是大多数。即使是那些选择离开新加坡的,也不会忘掉新加坡对于他们曾经的一份帮助。

奖学金得主也是普通学生

  笔者曾于几年前获得新加坡政府全额奖学金,资助就读于华侨中学,深知作为一名奖学金得主,做出到新加坡独立求学的决定是多么的艰难。接受奖学金意味着:独自一人背井离乡,远离父母的直接照顾,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环境独自打拼。尤其是对于获得中学奖学金的学生来说,在本国的同窗还环侍于父母周围,享受他们无微不至的照顾的时候,我们却要在十五六岁的年龄离家,远赴狮城求学,挑战未知的未来。我们完全可以选择留在国内继续我们的学业,而且可以取得不错的成绩,因为我相信每一个奖学金得主在国内都是数一数二的优秀学生。

  但是,新加坡的教育制度、教育体系以及教育理念却吸引了我们,我们相信在新加坡受到教育能够给我们提供更为多元的思维、更为全面的知识,从而使我们的未来的舞台更加广阔。正是基于这种对新加坡教育的认同和肯定,我们才会选择离开熟悉的家乡,负笈狮城。

  笔者的同学也有的初院毕业之后争取了新科技奖学金赴美读书,谈及她的体会以及当初为何选择新科技奖学金时,她提到就目前来看,新加坡可以提供一个最为优异的生活以及工作环境。加之新加坡同中国地理以及文化上的接近,使得她在新加坡生活不会遇到太大的问题。另外,新科技也提供了优秀的工作条件和机会,她在短期内不会面临就业的压力,能够从容地完成自己的学业以及提高自己的能力。

  奖学金得主们也是普通的学生,他们不能够精确地预见到自己今后的生活和人生方向。因此,面临变化决定毁约也在情理之中。新加坡人似乎不必要用放大镜检视他们的行为,而更应当展示更为宽阔的胸怀,以实际行动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扎根于新加坡。要知道,爱因斯坦之所以前往美国,是因为那里有更为人性化的工作生活氛围。

  新加坡的现存教育环境和工作环境已经相当优异,每年也都能吸引很多外国人才驻足新加坡,新加坡人应当相信自己的软实力,能够吸引更多的人才。

作者是新加坡国立大学中国留学生
5#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57:36 | 只看该作者
毁约是商业纠纷,也是道德问题

(2010-11-01)

陈纶峰
  所罗门王如此说过:日光之下,没有新事。已有的事,后必再有;已行的事,后必再行。相信多数,甚至所有的新加坡人,都能够接受奖学金得主毁约的事会一直不断发生。除非,有一天政府立下如此这般的法律,奖学金得主若是毁约,那么不论逃到天涯或是海角,总要把命给取回来。或许有意申请奖学金的孩子们,就会一夜之间都长大了。

  当然,有智慧的人都知道,这想法是荒诞的,政府也绝对不会如此行。

  相信不少人都在思忖,究竟奖学金得主毁约是一起商业纠纷,抑或是道德的问题?我想,两者皆是。因为这是一件必须签约、牵涉发奖学金资助某人到某地念书的事情。颁发奖学金的机构受到法律的制约,必须按着合约的内容养活读书的人,让他或她能够安心读书考状元,有些合约的内容或许还包括了游山玩水,确保读书人的心灵健康等等等。总不可能人出了国,机构就毁约说:您回来吧,不寄钱过来了。

  同样的,获颁奖学金的读书人则肯定在签约的时候,表示天崩地裂都不会改变此情此志。不然,发奖学金当局怎么知道隔着肚皮的那颗心是作何想法的呢?机构总不会专找“反骨仔”来做奖学金得主吧?这么说来,奖学金得主也有他或她所必须肩负的责任了。法律毕竟是要成为双方彼此的约束和保护,总不可能叫一方只挨打却不能还手吧。

  现在,该如何处置毁约的得主,我认为按照签约的内容执行乃是最合情理的做法。除非毁约的原因实在是情非得已,譬如到了美国之后,这孩子已经无可改变的适应了那里的气候、自然、人文、社会、经济、学术等等的影响,而这样的改变已经使当事人若回新加坡必然是死路一条。既然横竖都是死,就只好选择毁约了。若果如此,相信同情这孩子的人必定会属于绝大多数了。

  如此看待事情,奖学金得主毁约,自然就是一起商业纠纷了。

  然而,若眼下所谈论的乃是一个所谓品学兼优的人,做了一件与“品学兼优”相悖的事,那么将之提升超越商业纠纷而进入道德层面做探讨,也就无可厚非了。因为,这事件所反映的不只是当事人的品格情操,还有影响当事人作如此抉择的各类诱因。如此,所要探讨的课题之阔度和深度就耐人寻味了。

不宜归咎颁发奖学金的机构

  把奖学金得主是否会履行合约,念完书是否回国服务的责任完全搁在颁发奖学金的机构肩头上,既是一厢情愿的说法,也是不负责任的言论。哪来的人能如神明般知过去,洞未来。有谁晓得眼前这个“聪颖伶俐”“品学兼优”的好孩子竟然会过桥抽板呢?我们是否有必要为这个志气既高且大的孩子找推卸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吗?
6#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0:57:54 | 只看该作者
据说林肯还当律师的时候,有一次上法庭打个官司,对方是个不足龄的犯罪少年。按照法律,这个还差几天或几个月的少年是不需要为所犯的法负任何责任,因为他不足龄。据说,林肯向法官的陈词非常简单,他首先向法官承认这孩子可以因为法律的缘故,无罪走出法庭。然而,林肯随即对法官说:“再不多日,这孩子就要进入成人的世界了,我们是不是要告诉这孩子,做人是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任何的责任?”法官结果判这孩子有罪。既然奖学金当局有责任确保孩子定期收到所承诺的费用,毁约的这孩子就不需负任何的责任?难道我们要告诉这孩子:成人的世界是一个没有道德、没有责任的世界?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同样一笔财,有些人也许需要花上十年,有些人也许穷一生,但也有一些人想抄捷径,铤而走险快快发财。在快熟面文化冲击下的我们,已经潜移默化总认为“不能等”乃是最合理的抉择原则。“现在就要”是最合理,最上算的决定。以致于当许多人面对诱惑,可以不负眼前责任的时候,总是以“自我为中心”来做“自以为最合理”的决定。

  因此,若要做个负责任的人履行合约要求,那么“我的损失”岂非很大?敢问,奖学金得主毁约的各方讨论,是否关怀究竟我们新加坡正在打造怎样的文化呢?各界的讨论是否因此引致更加认真看待,为了责任而忍耐的国民情操呢?能够塑造出更加负责任的国家社会吗?

  从报章上得知,毁约的孩子竟然为了自己所谓的前途或是什么的,出卖了老师对她的信任。也许有人会觉得“出卖”一词太重了。或者我们退一步说,这孩子在过了桥之后,撕破脸皮露出真面目?只是证明老师的眼光愚钝,自己画皮之艺超群?无论怎么说,培育出只会读书不会做人的孩子,都是件令人伤心难过的事。

  难道我们的文化已经走进笑贫不笑娼的阶段了?

  是的,当今世界的文化确实难容道德伦理的探讨。“卫道之士”是一顶沉重的帽子,一扣下来直教人晕头转向。这时代,被称为“卫道之士”,不是尊敬,而是揶揄。不把毁约行为放进道德伦理的层面进行探讨,不只是反映了本地文化的浅薄,也显露本地对探讨道德的冷感无动。姑且不论“奉献自己”、“牺牲小我来完成大我”是否已经在狮城成为过时的东西,眼下的这个孩子,确已准备做一个不讲信用的人了,然而,没有大我会有小我吗?

  这孩子令我想起“狼来了”的故事。假如有一天,她倦鸟知返,那时候谁和她签约,所签的约又牵涉了多少的利害关系呢?多少个百万、千万、甚至万万呢?

  到时候,又是一场赌局了……


作者是基督教会牧师,本文传自悉尼
7#
 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1:56:40 | 只看该作者
商业行为就是商业行为。不要管人家是用如何煽情的锁匙打开的,你开门之时要记得:你准备好商业代价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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