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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法外刑罚是共和国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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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 00:50: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3563.法外刑罚是共和国的耻辱
2015.7.2
发完《3562.刑满释放人员的以往工龄全部作废是国家规定,还是地方政策?》(2015.7.1)以后,上网搜索相关内容,发现刑满释放人员的以往工龄全部作废居然是国家规定!依据是原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函第一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如果情节较轻,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他们的工作年限,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剥夺了相关人员的工龄,等于剥夺了相关人员的养老待遇,是一种法外刑罚。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应该存在法外刑罚,特别是人民共和国!
这项规定在社会上反映强烈,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却仍然执行,原因何在?难道不是极左思潮或维护既得利益的一种反映吗?
其中利弊不用我过多分析,可谓一目了然,甚至与我们的俘虏政策都不一样。我只能说这种政策是共和国的耻辱,共产党的耻辱,应该早日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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