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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决 377A条文符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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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30 11:20: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郑靖豫
2014年10月30日


由潘文龙法官、洪素燕法官和吴必理法官组成的三司,昨天发表101页长的判词驳回三名男同性恋者的上诉。最高法院上诉庭是在今年7月一并审理同性恋男子陈英鸿(按摩师,51岁)和一对男同性恋人林明爽(46岁)与朱文良(38岁)分别提出的上诉。
郑靖豫 报道
peckgek@sph.com.sg
最高法院上诉庭确认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符合宪法,即两名男子性交是违法的行为。
由潘文龙法官、洪素燕法官和吴必理法官组成的三司,昨天发表101页长的判词驳回三名男同性恋者的上诉。最高法院上诉庭是在今年7月一并审理同性恋男子陈英鸿(按摩师,51岁)和一对男同性恋人林明爽(46岁)与朱文良(38岁)分别提出的上诉。
这是本地首两起挑战第377A节条文的案件。根据条文,任何男子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与另一男子进行严重猥亵行为,将面对坐牢长达两年的刑罚。
陈英鸿与另一名男子在2010年3月,因在公厕里口交而被捕。他们各被控一项抵触第377A节条文的罪状,但过后双双被改控另一项较轻微的罪状——在公众场所有猥亵行为。他们认罪后,各被罚款3000元。
在控方减轻控状前,陈英鸿入禀高庭挑战第377A节条文的宪法。林明爽与朱文良在两年后也提出同样的申请。不过,高庭去年分别驳回他们的诉求。
在上诉中,三名男同性恋者的代表律师都指,第377A节条文抵触宪法第9节条文和第12节条文。
宪法第9节条文是有关生存和人身自由的权利;第12节条文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公民不能因宗教、种族、世系或出生地而受歧视。
不过,三司说,宪法第9节条文指的是因被非法禁锢而失去人身自由,而不是德博拉巴克(Deborah Barker)高级律师所解读的隐私权和个人自主权。德博拉巴克高级律师代表林明爽和朱文良。
至于宪法第12节条文,虽是平等待人,但合理的区别是允许的。此外,反歧视的保护范围不包括性别和性取向。
潘文龙法官在他撰写的判词中说:“说本庭处在众声嘈杂之中并不夸张。尽管如此,只有一把声音——且仅仅一把声音就这两起上诉而言是相关的,就是法律的声音,即代表客观的声音。”
三司:三男子代表律师
提大量与法律无关论点
三司认为,三名男同性恋者的代表律师在上诉中,提出大量与法律无关和法庭范围以外的论点,如有关社会政策的问题。这些论点应在国会中提出。若法庭扮演立法者的角色,它就再也无法客观地衡量法令的合法性。
陈英鸿的律师拉维对最高法院上诉庭把课题交回国会感到“困扰”,并说其他共和联邦国家都因两男性交不合法的法律有歧视性,而且是殖民历史留下来的荒谬法律而撤销这样的法律。
至今相恋有17年的林明爽和朱文良对裁决表示“非常失望”。不过,这对同为绘图设计师的恋人希望国会能与法庭一样,考虑他们的诉求。“虽然我们诉诸法律的过程已结束,但我们相信并希望,这起案件激发新加坡人——异性恋者、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不要在面对偏见和不公平时默默承受。”
新加坡在2008年修正刑事法典时保留了第377A条文,只是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条文。当时,废除第377A条文与否引起激烈争论,但政府表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和广征民意后,才决定遵循多数国人的立场加以保留。(部分人名译音)
这是本地首两起挑战刑事法典第377A节条文的案件。根据条文,任何男子在公共或私人场所与另一男子进行严重猥亵行为,将面对坐牢长达两年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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