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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6.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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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02:07: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406.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书
2010.12.22


申诉人:王东镇

1951年3月22日生
民族:汉
工作单位:无
身份证编号:210103195103222113
家庭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
联系电话:82963603
62563503 (转)
24907288(转)


申诉人因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不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检申通[2010]21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的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查清涉案有关人员的退款情况和王长永副总经理证词的真实性,撤销对本人受贿29.5万元人民币的指控。
事实和理由
本人在所谓“张虹、王东镇受贿案”中一共退款24万元人民币,其中案发前帮助张虹同志退款14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帮助公司领导退款10万元人民币。另外通过张虹同志帮助开发公司筹集了15万元用于“堵窟窿”,贵院已经取证证明(向我出示过)。
我所谓受贿29.5万元的口供是在贵院检察官的诱惑和胁迫下提供的,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构成本人受贿29.5万元证据的25万元人民币是王长永副总经理证词中已经说明的帮助开发公司“堵窟窿”的钱,其余4万元是我唯一的存折,办案检察官并没有没收。
据本人了解,案发前我和张虹同志退款19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其他当事人退款至少56.5万元人民币。由于我不知道在我投案前又有人退回了21.5万元人民币,所以把我帮助开发公司筹集的用于“堵窟窿”的25万元人民币冒充了我的退款。
我承认自己在本案中存在过失和包庇情节,其中有主动的因素,也有被动的因素,愿意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检察机关也有实事求是、查清案情的责任,不应继续依据伪证和本人的过失坚持错误,因此不服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的裁定,再次提出申诉,恳请贵院复查本人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
此致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王东镇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检申通[2010]21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4
、王长永副总经理的证词复印件

5
、我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2057.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始末》
(2009.9.8)复印件


6
、给贾永祥院长的信复印件




7
、关于我受贿一案两个文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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