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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变法与纠错 挽救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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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8 08:35: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399.变法与纠错 挽救与惩罚
2010.12.18


2007
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对受贿罪的认定做出了重大改变。内容如下:
 
九、关于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我称其为变法。
变法说明原法存在问题,因此才做出调整。而因为原法的不合理而被判有罪案例同样存在问题,因此应该一并解决,这就是变法与纠错。
法可变,而错不能纠,是什么道理?
反腐不是抓人、杀人,而是挽救人。挽救就要从根本上做起,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现象也要采取治病救人的态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责任和具体的历史条件、悔罪表现、交待和退款情况分别对待。档次不妨拉的大一些,以鼓励人们向善。
不从根本上做起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就是把领导和制度上的问题归于个人,由个人承担制度上的责任。而反腐也绝不是抓人、杀人那么简单,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腐败分子就会层出不穷、抓不胜抓,杀不胜杀。
当然,惩罚也是挽救,执法部门的责任主要是惩罚,但也不是越多越好、越重越好,把不该抓、不该判的抓了、判了。失于过轻与失于过重,都不利于挽救人、教育人。而对于冤假错案更是要坚决纠正,不能护短。
反腐也要给出路,对于主动纠错、坦白、退款的人,能不抓就不抓,能不判就不判,能不杀就不杀。反腐的成绩不在抓的多、判的多、杀的多,而在抓的准确、判的合理、杀的应该和人民群众对国家吏治满意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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