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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夫妻离婚案 女儿已大不批探望权 庭也判夫妇资产须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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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0 14:14: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傅丽云
2014年10月10日


原籍中国的男女方,结婚近20年后离婚,独生女在本地一所国际学校念书。两人拥有两个总值570万元左右的公寓,外加中国两个总值38万元的房地产。法官令男女方均分婚姻资产,男方须每月付女儿2500元的生活费。
傅丽云 报道
pohlh@sph.com.sg
与前妻在同所大学执教的经济学博士,指前妻拒绝让他见14岁独生女,要高庭发出探望权,安排女儿跟他见面。
拥有应用数学博士学位的前妻(42岁)是大学助理教授。她回应是女儿拒绝见父亲(45岁),不是她阻止父女相见。
高庭朱汉德法官日前裁定,女儿已长大成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要见父亲,所以他决定不发探望权。
原籍中国的男女方,结婚近20年后离婚,独生女在本地一所国际学校念书。两人拥有两个总值570万元左右的公寓,外加中国两个总值38万元的房地产。
法官令男女方均分婚姻资产,男方须每月付女儿2500元的生活费,但不发生活费给月入超过万元的女方,因为女方是个有本事的人,还很年轻,尚可工作一段长时间。
根据判词,两人于1993年在中国浙江结婚后,先后到加拿大和新西兰居住。男方如今持加拿大国籍,女方持新西兰国籍。
2011年底,男方搬离320万元的婚姻住宅(公寓尚欠约88万元的贷款)。2012年6月起,他就没能见到女儿。男女方还共同拥有另一值247万元的公寓,贷款已还清。据了解,男方目前住在这个公寓。
案件未交到高庭审理时,双方同意让男方每月暂付女儿2500元的生活费。
女方指女儿每月须近7000元的生活费,这包括教育、医药、牙医和增益课程,但男方律师指女方报大数,说应减至2000元,而男方也只须承担女儿的学费、音乐考试和医药费。
法官综合女方提款的证据,相信女方确实报大女儿的生活费,他认为每月付2500元是合理且足够的,裁定男方继续支付这数额。
他也同意男方不必支付增益课程,指女方也须承担女儿这些开支。女方在扣除个人税务后,月入超过万元,她不能撒手不承担身为母亲的责任;如果要男方也承担增益课程,这等于是让男方单方面供养女儿。
双方拥有的两个中国房地产,分别在男女方父母的名下。法官令值8万元的房子归入婚姻资产中分配,另一值30万元的房子,因为双方当初共同贷款10万元,剩余由父母出资,所以只以10万元计算。
其他纳入婚姻资产的包括男方23万余元的加拿大退休基金、女方约7万元的汽车和银行户头,以及两人联名银行户头的约30元存款。法官令两人须均分所有的婚姻资产。
朱汉德法官在判词中,还附上一个资料清单,确保打离婚案的律师日后陈词时都准备好这些基本资料,包括双方和孩子的资料、离婚日期、婚姻资产详情、女方和孩子生活费的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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