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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公共秩序者 警方至今发出20书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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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3:0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对破坏公共秩序者 警方至今发出20书面警告

2015年07月15日




公共秩序法自2009年通过至今,警方已向破坏公共秩序者下达20封书面警告(move-on order),当中仅一人因未遵从指示而遭逮捕。
迪舒沙(荷兰—武吉知马集选区)想知道,自政府赋予警方通过书面警告下达解散指示的权力以来,警方是否使用这方面权力化解潜在暴力局面、维持公共秩序。
总理公署部长兼内政部及贸工部第二部长易华仁答复时说,书面警告是警方预防性缓解潜在公共秩序问题的有效手段,让警方在尽可能不采取逮捕行动的情况下,阻止潜在的非法行为并疏散相关者。
之前,警方在处理“不可逮捕罪行”(non-arrestable offence)时只能口头警告或事后跟进调查,但这么做让警方在防止事态升级时所能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处理“可逮捕罪行”时,警方虽可当场逮捕破坏公共秩序者,但在对方未明确构成威胁、尚能规劝时却显得欠缺灵活性。
2009年10月14日,65岁的蔡勇贵因在滨海大桥下张贴告示,遭警方发出书面警告。但他不予理会,即使警方再次警告也不理睬,最终遭警方逮捕,成为公共秩序法通过至今唯一在警方发出书面警告后遭逮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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