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2809.致沈阳市政法委领导同志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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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东镇
时间:
2012-4-5 02:14
标题:
2809.致沈阳市政法委领导同志的信
2809.
致沈阳市政法委领导同志的信
2012.4.5
沈阳市政法委领导同志:
你好
!
现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
沈刑初字第
355
号《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
[2007]22
号)第九条复印件呈上,我和张虹同志属于响应国家机关干部“五不准”的规定,在案发前将所收款项全部退回,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情况,希望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予以改判。
当否?请领导给予批示为盼!
王东镇
2012
年
4
月
5
日
本人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50号342室
邮政编码:110004
联系电话:024-82963603
附件:
1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1996]沈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
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第九条复印件
4
、王长永副总经理的证词复印件
5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政府1992年6月24日在沈阳日报上发布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复印件
6
、给贾永祥院长的信复印件
7
、我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的《
2057.
张虹、王东镇受贿一案始末
》(2009.9.8)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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