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2432.以下查上不可能 事权交叉必推诿 [打印本页]

作者: 王东镇    时间: 2011-1-6 17:28
标题: 2432.以下查上不可能 事权交叉必推诿
2432.以下查上不可能事权交叉必推诿
2011.1.6
关于“张虹、王东镇受贿案”,我曾经三次向原办案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申请,第一次该院让我找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又让我找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直到省市两级法院都驳回了我的复查申请,省检察院让我再次找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才接受了我的复查申请。
可是本案涉及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当年办案人员徇私舞弊的重大问题,嫌疑人又是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申控处时任和前任主要领导,市级人民检察院申控处的一般干部如何检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申控处的上级领导,何况当年的处级主要领导如今已是检察系统的厅局级领导干部?
一拖、二推、三捂是必然的结果。三找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干脆拒收我的复查申请,让我去找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事权重叠,推诿也不无道理。然而原办案单位对复查本案负有直接责任,何况涉及检察系统的厅局级领导干部,推来推去除了碍于情面、脸面,还能有什么解释?而检察系统不从根上查明事实真相,哪级法院愿意为了一名前“罪犯”开罪检察官?

上述情况的出现说明我们的制度存在缺陷,我们执法部门和政法干部的素质也存在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职责不清和不尽合理。
所以,凡属涉及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案件应由原办案单位进行复查,上级检察机关督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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