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2412.面对是一种荣耀 逃避只有耻辱 [打印本页]
作者: 王东镇 时间: 2010-12-25 00:52
标题: 2412.面对是一种荣耀 逃避只有耻辱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1998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
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6日
高检发控字〔1998〕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
(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十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三)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四)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显然,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拒收我的申诉书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上述规定不符。
我理解他们的难处,但不赞成他们的做法。有错并不可怕,怕的是有错不纠。逃避可以避免尴尬,却会留下耻辱。
现在临近“两会”,各地都在布置“维稳”,他们却鼓励我进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还教我去申请法律援助。他们不撤销对我的起诉和指控,我拿什么去申诉?案都不给立,我凭什么去申请法律援助?打了十几年官司,这点常识我还是懂的。
他们可以与主要犯罪嫌疑人通同作弊炮制伪证据链,我却难以让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自己有罪;他们可以依据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维持原判,我却只能提供线索和找不到证人的证词;本已捉襟见肘的经济状况也不容许我往返徒劳——看来我的申诉走进了死胡同,只有再次充当阿Q了!
满足,还是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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