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极哲理
标题:
因反腐败而惨遭报复,国法何时为他们主持公道、平反伸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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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暎豪
时间:
2010-8-31 16:53
标题:
因反腐败而惨遭报复,国法何时为他们主持公道、平反伸冤?
本帖最后由 王暎豪 于 2010-8-31 18:52 编辑
尊敬的孙书记
:
您好
!
首先鉴于您系中共中共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福建省委副书记
;
二鉴于邓小平法治理论及武警部队系受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基于属地管理原则;
三鉴于该案的特殊性及
一家人迫在眉睫的生存所需
的原由上,故今向您反映以下相关事实
:
本人系
当年因拒绝执行
福州市武警支队
领导的违法指令,及曾向领导举报一起巨大的内外勾结倒卖国家边防证的违法犯罪行为,而遭种种迫害致终生重残及非法退役的
因公重残军人!
由于中国军队至今尚未真正实现依法治军的原因,而导致该起巨大的刑事迫害案至今不能得已平反!
本人先生王兴敢因此也被福建省武警总队非法退役;到地方后当地民政部门即没予以依法安置及解决住房问题,迫于生活又回到福州,户口虽已随迁,但当地民政部门亦没给依法安置及解决住房问题,现年龄的渐老已无法再打工了,故急需讨回相关债务以其解决生存所需!
鉴于当年因见义勇为被迫害所得的疾病不但已导致本人心脑肝肾肺的衰竭!而且还导致本人女儿眼晴及心脏的终生残疾!且该病尚会隔代遗传!现本人一家人的生存均靠八十岁且多病的父母,近期我父亲还查出了前列腺癌等多种疾病,加上这些年对我们生活的扶持,造成他们现如今没有分文的储蓄,革命了几十年到老时却连大病医药费也付不起!迫于一家人现今及今后的生存所需,故必需讨回已构成主要渎职侵权罪的单位包括:解放军总政治部、福建武警总队、福州市民政局及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造成的巨额赔偿金!
又鉴于
中国至今尚未实现依法治军
,
若该案依法定程序解决恐不但会危及共产党的江山
!
而且还会有损执政党的信誉和国家的面子!
及
鉴于
该案部
分主要负责人已故,
故不得已只得敬请您行行政责令
!
责令分管领导责令福建省财政或中央属企业承担应由其承担的部分
赔偿金
!您说呢
?
至二
0
一
0
年六月止依法应赔偿本人的金额约为:
(一)、依《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曰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曰平均工资计算。”二
00
八年国家职工曰平均工资为
111.99
元。当年被非法限止人身自由或称非法拘禁约一个月,依法应赔偿:
111.99
×
30
=
3359.7
元人民币,因此而遭受的精神剌激及侵害要求赔偿
100000
元人民币。
(二)、依《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计算”:
1.
第(一)点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少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32736
×
5
﹦
163680
元人民币。
2.
第(二)点规定:“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的程度确定,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本人的病依《国家伤残等级标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故应赔偿:
32736
×
20
=
654720
元人民币。“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造成被害人肉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故本人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
元人民币。
3.
第(二)点还规定:“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本人女儿系
1992
年
4
月
29
日
出生,故应支付的生活费为:
350
×
12
×
18
=
75600
元人民币。
第(三)点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及依《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当年本人被违法者造成一条人命死亡,依法应当支付死亡赔偿费总额约
32736
×
20
=
654720
元人民币。
(三)、依《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及本规定第(三)点:“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赔偿金。”
1.
当年福州武警支队非法侵吞本人及父亲钱款,故依法二十三年给付的赔偿金约为:
2000+1093=3093
×
0.0252
=
779436
元人民币;且该行为是“故意使他人违背内心的真实意志而从事民事行为,因而构成对精神自由权的侵害。”故还应赔偿侵害精神自由权
100000
元人民币。
2.
由于当年武警福州支队的非法退役造成本人房产的损失,依法应当给付赔偿金约为:
20000
×
150
=
3000000
元人民币;其它福利待遇损失依法应给付赔偿金约
100000
元人民币。
3.
及第〔七〕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它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这些年因为没有住房、没有生活来源,故我们母女俩只得寄居在我父母处,故造成其丧失伙食费约:
350
×
12
×
23
=
96600
,
350
×
12
×
18
=
75600
+
96600
﹦
172200
;教育费约:
6000
×
15
=
90000
;家教费约:
400
×
12
×
9
=
43200
;家政费约:
200
×
12
×
23
=
55200
;水、电及煤气约:
300
×
12
×
23
=
82800
;共约
443400
元人民币。
(四)、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有关损失。”故要求依法对本人的名誉权遭到的严重侵害依法要求赔偿
100000
元人民币,对本人的精神产生了很大的剌激及损害依法要求赔偿
100000
元人民币。
(五)、再鉴于当年本人有向福州武警支队领导举报、揭发及制止一起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巨大违法犯罪的事实,依《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可以记一等功,但事后得知由于该行为是领导本身的违法犯罪行为,才导致了随后的种种栽赃陷害、侮辱诽谤及打击报复行为,甚至还擅自非法取消本人的干部资格,〔因事后据内部工作人员告知,福建省武警总队己批准并下达了本人的干部任命书,〕故对本人的荣誉权遭到严重的侵害依法要求赔偿
10000
元人民币,对本人的精神产生了很大的刺激及损害依法要求赔偿
100000
元人民币。
(六)、依《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鉴于武警福州支队当年有侵害本人婚姻自主权的客观事实,同时导致本人精神的很大剌激及痛苦,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故本人依法要求其赔偿因非法剥夺本人婚姻自主权而造成物质损失
50000
元人民币,精神损害赔偿
100000
元人民币;及其它侵害及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身体权、隐私权、生育权、知情权等违法行为,依法要求赔偿有关物质及精神损失费
750000
元人民币。
(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
7
号,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人格尊严权”。鉴于福州市武警支队有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打击报复及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对本人的人格尊严权造成了极大的侵害,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100000
元人民币。
(八)、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99
次会议通过法释[
2003
]
20
号)中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废赔偿金、残废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当年因福建省武警总队的渎职侵权及福州市民政局的胡作非为,造成本人的包括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及必要的营养费等损失约
100000
元人民币
,
鉴于该病为终身病需终身治疗,这二十三年所花费的平日医疗费约
100000
元人民币;因伤残而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约
100000
元人民币;且该病已导致本人肝脑心脏肺功能慢性衰竭,且已遗传及导致我女儿心脏及眼睛终身残疾,且该病尚会隔代遗传
,
故尚需赔偿本人及儿孙后续包括平日及大病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其它费用约
30000000
元人民币,这些年为讨说法而耗费通讯、交通及邮资费损失约
100000
元人民币。
(九)、依《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六条:“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福州武警支队至今不予本人补办《因公伤残军人》证,造成本人因公伤残抚恤金及护理费的丧失,自一九八七年七月至二
0
一
0
年六月共二十三年
,
造成本人因公四级伤残抚恤金及护理费的丧失,依法应承担赔偿金额约为:
13320
×
23
=
306360
、
32736
×
0.4
﹦
13094.4
×
23
=
301171.2+306360
=
607531
元人民币。
(十)、依国家有关规定立一等功奖励人民币约为:
10000
元人民币。
(十一)、依《福建省奖励及鼓励见义勇为人员》有关规定,评为福建省见义勇为先进分子一等奖为六万元人民币;总数约为
38552441
元人民币
.
(
十二
)
、
依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通知
[
二
OO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
第五十八条规定
,
有关举报奖金约为
:5000000
元人民币:加上本人的赔偿金总数共约:
43552441
元人民币。
(
十三
)
、
本人下半辈子的工资收入约:
正师职7700×12×40==3696000
元人民币
,因
公伤残医疗费约
:
二百万元人民币
,
因公四级伤残抚恤金及护理费约
:13320
×
40
=532800
、
32736
×
0.4
﹦
13094
×
40
=
523776
+532800=105657
元人民币
,
共
6752576
元人民币
.
赔偿金总数共约:
50305017
元人民币
.
(十四)、
至二
0
一
0
年六月止依法应赔偿王兴敢的金额约为:
自一九八七年七月至二
0
一
0
年六月止共二十三年,所造成的债务依《国家赔偿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折算有关损失的赔偿金额为
: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2736
元
,
工资损失赔偿
: 32736
×
23
=
752928
元人民币;住房损失赔偿
18000
×
150
=
2700000
元人民币;精神损失赔偿:
100000
元;福利待遇损失赔偿:
100000
元;名誉损失赔偿:
100000
元;婚姻自主权损失赔偿:
100000
元,总数共约:
3852928
元人民币
,
下半辈子的工资收入约: 副师职7000×12×40==3360000
元人民币
,
共约
:7212928
元人民币
,
两人的赔偿金总数共约:
57517945
÷
4
=
14379486
元人民币
.
(十五)、一家人现实生存所需:
父母大病自费医疗、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及营养等费用约需一百万元人民币
,
购房约二百万
,
旧房拆迁采装及新房采装费
、
加上经适房费约需一百万元人民币
,
家政及生活补偿费约需一百万元人民币
,
本人大病自费医疗、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及营养等费用约需八百万元人民币
,
儿孙大病自费医疗、护理、交通、住宿、住院伙食及营养等费用约需四千多万元人民币
,
共需约五千多万元人民币
.
最后鉴于
近期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六位中央领导同志相继在《国家信访局关于
2009
年工作总结和
2010
年工作安排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
!
及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九次全会您明确提出要
“
优先解决民生问题
”!
故今迫于本人一家人迫在眉睫的生存的原因,再次向您发出强烈呼救,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敬请您尽快予以责令解决
!!
本人谨代表全家人再次向您表以最衷心的感谢及最诚挚的祝福!!急候佳音!!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政策,在本人邮箱:kqmgch2010@126.com的收件箱里,密码:
kqmg2010
,
敬请详阅!本人中国建设银行账号:1823979980110221318,致感!余言后叙.
此致
最崇高的革命敬礼!
报告人:
福州市委老干局离休干部陈安社
、
退休干部李
维贞
、
福州武警支队因公伤残干部陈泓、福建省公安厅
警卫局干部王兴敢及福建省儿童教育学院学员陈王蕾
敬上
二
0
一
0
年八月二十一日于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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