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阳阳 这是常有之事,老吾有时也会告诉人家借他的东西就不用还了,但心血来潮时会改变初衷而又要回,勿怪老者健忘。假如东西已找不到,就坦白交待,呵呵呵,相信不至于构成大罪吧 哲人闲思 发表于 2010-6-15 17:33
方某已是古稀之年,一来自不觉老,二来反对年龄歧视。对犯贱之人,一律打之可也,越老越该打——人粮食都吃到狗肚子里了? 方正君 发表于 2010-6-18 12:01